清理政府信息,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清理办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信息清理的范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前,各 科室、单位应当全面清理本部门形成的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重点清理 2003年 1月 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并将其形成电子文档(文本格式)。
二、政府信息清理的步骤
(一)对清理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确定
各科室、单位对清理出的政府信息要进行科学界定,初步提出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对于联合发文的,协 商各发文机关确定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所属性分为不予公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1 、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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