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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保密(属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span> 和“ 先审查后公开 ”< /span> 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 责对全局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照《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具体要依据《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 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核政府信息属性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后 3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查。

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 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审 查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由 提交政府信息审查部门的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区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对于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应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 别编入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 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制订部门依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确定。

第九条   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能力和水平,确 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 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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