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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是负责本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和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工作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本区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 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主管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管理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的工作。负责对本区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4、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5、组织全区救灾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6、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制定农村“五保户”供 养和城乡困难户临时救济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7、指导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8、拟订本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全区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9、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负责乡、镇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10、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审核、指导和认证工作;主管社会福利生产,会 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11、主管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主管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地方退休人员和移交民政部门的征地超转人员的管理工作。 
    13、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4、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本区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负 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镇、村的经济和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 法对本区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15、主管本区侨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京的合法权益;做好为侨服务工作。
    1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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